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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第7條

農藥、環境用藥及放射性物質等危害物質之標示,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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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