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 第19條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9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航空器載運危險物品時,應於起飛前以書面通知機長技術規範規定之相關資訊。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