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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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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條
危險物品之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爆炸物品。 二、第二類:氣體。 三、第三類:易燃液體。 四、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 五、第五類:氧化物、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毒性物質、傳染性物質。 七、第七類:放射性物質。 八、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九、第九類:其他危險物品。 前項危險物品之分類基準,依技術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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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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