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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磷脂衛生標準 第3條

卵磷脂之重金屬限量如下: 一、砷:3 ppm 以下(以 As 計)。 二、重金屬:40 ppm 以下(以 Pb 計)。 三、鉛:10 ppm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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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標準適用於以大豆、其他植物或動物為來源之卵磷脂。第4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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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