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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11條

律師聲請卷證開示,除檢閱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後請求檢察官指定人員,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檢察官於完備電子卷證加密及管理技術時,亦得以提供電子卷證之方式,開示卷證。 依前項規定重製、攝影卷證或交付電子卷證時,得加設浮水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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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