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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16條

檢察官許可被告聲請檢閱卷證原本或付與卷證影本者,交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及時間,通知被告檢閱卷證原本,或預納費用及到檢察署領取卷證影本。 前項卷證影本,應加設浮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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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