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 第2條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2條
依本法
第五十三條
於檢察官起訴後,向檢察官聲請開示本案之卷宗及證物(以下簡稱卷證開示),以檢閱卷證或抄錄、重製、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依本規則辦理。 前項所定卷證影本,包括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 前項所稱電子卷證,指經由檢察機關數位卷證管理系統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卷證檔案。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