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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 第27條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27條
電子卷證之收費基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處理費: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二、光碟費:每張收取新臺幣五十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僅收取前款處理費。 三、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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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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