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 第30條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30條

公設辯護人於起訴後,除所屬法院與對應之地方檢察署另有處理方式外,向檢察官請求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之情形,準用本規則關於律師聲請卷證開示之規定。 公設辯護人請求重製、攝影、付與卷證影本,免收費用。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