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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7條

書記官應於律師聲請預定卷證開示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證,以依時交付;如有不能依時交付卷證之特別情事者,應於卷證開示聲請書上註明原因,另指定交付時間並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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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