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 第2條

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之航空站(以下簡稱原機關)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移撥之現職人員(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並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起七個月內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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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