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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6條

領取加發慰助金給與之人員,於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構)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並繳回臺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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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