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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3條

原住民保留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具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得申請禁伐補償: 一、經劃定為禁伐區域。 二、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 禁伐補償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交由地方執行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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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