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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輔導及獎勵對象為在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溫泉之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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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