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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門票及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本標準規範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參觀門票及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收費目的為維持中心營運、維護及各項文化活動辦理經費。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6-10・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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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遊客進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遊園,應依本標準規定繳交停車清潔費及購買門票始得入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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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適用對象如下: 一、門票: (一)全票:一般成人及非屬其他各款優惠對象。 (二)半票:學生。 (三)團體票:購票人數三十人以上。 (四)免費:六歲以下兒童、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身心障礙人士及必要之陪伴者一人。 二、停車清潔費: (一)機車:一般機車。 (二)小型車:一般自小客車、廂型車。 (三)大型車:遊覽車、中型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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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門票: 1.全票:新台幣一百五十元。 2.半票:新台幣八十元。 3.團體票:按所購票價打八折。 (二)停車清潔費: 1.機車:新台幣十元。 2.小型車:新台幣三十元。 3.大型車:新台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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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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