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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之;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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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二、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第4條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均為無給職,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第5條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6條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前項人員,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人員具原住民身分…第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本法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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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