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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33條

原住民重點學校於規定之專任教師編制員額內,以至少聘任一位具備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資格之教師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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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