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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41條

各級政府得設民族教育研究發展機構或委託相關學校、學術機構、團體,從事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之實驗、研究與評鑑、研習及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發展事項。 原住民族教育之各項實驗、研究與評鑑,其規劃及執行,應有多數比率之具有原住民身分代表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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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