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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第13條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除依各類別審議基準外,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表現原住民族文化之歷史重要性或具代表性。 二、表現特定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之文化顯著性。 三、表現原住民族世代相傳之傳承性。 前項各款條件,主管機關得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與差異性,另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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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