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2條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2條

收支營運表(格式二)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收支營運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