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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9條

財團法人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會計事務簡單或原始憑證已符合前條記帳憑證要件者,得以原始憑證替代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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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