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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 第25條

關於放射性落塵之偵測,應由原子能委員會會同內政部、國防部訂定計劃,並購置設備,配發有關單位使用;其偵檢紀錄,由原子能委員會統一審定公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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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