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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 第14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14條
防火區劃之防火門窗,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裝設開啟後自行關閉之裝置,其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二、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於火災發生時能自動關閉之裝置;其關閉後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且開啟後自行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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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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