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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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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1條
直通樓梯總寬度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供商場使用者,以其直上層以上各層中任何一層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寬六十公分之計算值,並以避難層作分界,分別核計其直通樓梯總寬度。 二、供作 A-1 類組使用者,按觀眾席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公分之計算值,且其二分之一寬度之樓梯出口,應設置在戶外出入口之近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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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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