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 第25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5條

消防設備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已敷設於建築物內之消防設備,如消防水池、消防立管、消防栓、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器具等設備,其功能正常者得維持原有使用。 二、滅火設備之施工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應設有與現行法令同等滅火效能之滅火設備。 三、排煙設備之施工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於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防煙壁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牆面之室內裝修材料使用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全文第2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