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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離退辦法
› 第2條
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離退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前之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以下簡稱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且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成立之日自請離退生效者。 前項所稱現職人員,指在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任職之職員、雇用人員及評價職位人員(不含聘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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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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