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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離退辦法 第6條

離退人員於本公司尚未完成移轉民營前不得再任職於本公司;其再任有給公職時,不再適用加發薪給及權益損失補償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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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