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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 第14條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刑事局應於每年六月前將本條例執行情形公告之。 前項公告內容須包括下列事項: 一、新增及刪除建檔數。 二、建檔總數。 三、比中案件數。 四、型別出現頻率之引用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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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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