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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去氧核醣核酸(以下簡稱 DNA)樣本之鑑定應以刑事鑑識科學領域認可、用於身分鑑定或親緣鑑定之 DNA 分析方法為之。 DNA 資料庫所建立之紀錄為下列 DNA 之非密碼區: 一、染色體之 DNA 短片段相連重複序列(Short tandem repeat ,簡稱STR) 及性染色體之 DNA 特異片段。 二、粒線體 DNA 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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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