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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 第8條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依據本條例
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建立之 DNA 資料庫,區分為尚未判決確定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資料(以下簡稱嫌疑人資料)與有罪判決確定之犯罪人資料。刑事局對於嫌疑人資料應依
第十三條
規定定期查核,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應將其資料移至犯罪人資料。 刑事局應確保 DNA 資料庫資訊安全,定期進行維護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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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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