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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公司發行新股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限制報酬及相關事項辦法
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公司發行新股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限制報酬及相關事項辦法規範接受政府紓困方案的公司發行新股及支付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的報酬等相關限制,以確保紓困資金有效運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11-08・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申請專案核定紓困方案之公司,以依照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限,並應於自救計畫中載明於紓困期間,不得有赴海外投資情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得對專案核定紓困方案之公司,於紓困期間,為下列必要之處置或限制:
一、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報酬。
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更換。
三、其他相關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紓困方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由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於核定後會同受紓困之公司,向立法院報告其自救計畫;受紓困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十億元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報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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