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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4條

監獄應事先於各場舍公開關於遴選自營作業受刑人之報名資訊,並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遴選之: 一、具備特殊知識、技能,符合作業需求。 二、曾參與相關職業訓練課程,表現良好。 三、因監獄未開設相關職業訓練課程而未能參與課程,但具學習意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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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