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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3條

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近地區作業者,得視作業情形回本監或於監外用餐。 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作業,有於監外留宿必要者,監獄得指定其留宿處所,並報監督機關核准。 前項留宿處所以監獄設置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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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