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 第3條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3條

監督機關及監獄對作業項目之選定,宜考量經濟發展及市場供需狀況,徵詢勞動、產業或相關之公私立機關(構)、團體之意見後為之,並尋求其協助或合作。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