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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6條

假釋審查會由典獄長擔任召集人並任主席,所需工作人員就機關員額內派兼之,並得請承辦假釋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召集人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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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