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 第27條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27條

高度安全監之受刑人,如行為善良已達能予矯治之程度,經監督機關核准 者,得移送其他適當監獄。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