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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 第5條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5條
補償金應由收容人本人或最近親屬領受,死亡者機關應通知繼承人領受,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補償金之發給,經受通知人拋棄或通知後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領受者,歸入作業基金。 補償金由最近親屬領受時,應按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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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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