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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補償金中減除之: 一、受有損害賠償給付。 二、受訂約廠商或機關為其投保之相關保險給付。 三、職業訓練勞保給付。 前項若有二款以上者,合併減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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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