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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 第14條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14條
被告經核准返家探視後,於偵查中看守所應另通知檢察官;審判中看守所應另通知裁定羈押之法院。 返家探視之申請或核准,經檢察官或法院認有妨害訴訟程序之進行者,看守所於接獲通知後,應即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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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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