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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11條

受刑人外出期間所需費用,應自行負擔。 受刑人參與公益服務,不得收取任何報酬,其必要費用得由監獄或相關機關(構)、團體負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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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