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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 第6條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6條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七款第二目所稱之返家探親,係指於指定期間內,受刑人得返家探視最近親屬或家屬。 返家探親每次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監獄應於受刑人返家前告知其預定應返監之時間。 前項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其在途期間,由監獄考量受刑人返家探親路程決定。 返家探親受刑人須取得受探視最近親屬或家屬同意書,其受探視最近親屬或家屬有數人者,得僅取得其中一人之同意。如有特殊情況,監獄應協助返家探親受刑人取得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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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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