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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9條

返家探親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並通知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後,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受刑人回監後,其返家探親期間有犯罪行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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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