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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 第3條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3條
對於新入機關之收容人,機關應就其吸菸習慣、戒菸意願及是否有
第五條
應禁止其吸菸之情形,加以調查,並作成紀錄。 收容人入機關後,如變更吸菸習慣或有戒菸意願者,機關人員得依職權,或依收容人所提出之說明予以記錄,作為處遇之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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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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