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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 第9條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9條
點菸器具應由機關負責管制,收容人非於設置之吸菸區及指定之吸菸時間,不得使用。 收容人所購之香菸,應由機關依
第七條
指定之吸菸時間管制及發放。 收容人領用之香菸,每日合計至多十支,不得私自囤積或為其他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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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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