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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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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3條
對受刑人之分類,應依其身心狀態定其戒護管理方法,性向技能定其作業科別,知識程度定其教育班次,並按個別情形為左列之區分: 一、第一類:生理或心理欠健全者。 二、第二類:智力特別低下者。 三、第三類:道德觀念特別薄弱者。 四、第四類:不屬於前三類之情形者。 關於受刑人平時在監之起居活動,應參酌前項分類為適當之管理。此項分類祇為監獄人員執行處遇之標準,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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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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