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 第4條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4條

監獄應設調查小組,由調查分類、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業務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由調查分類科科長或經監獄長官指定之主管人員擔任組長。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