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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第3條

前條之必需物品及飲食,應予檢查。經檢查發現夾帶違禁品或妨害戒護安全管理者不許送入;飲食有危害受戒治人健康之虞或圖書雜誌之內容有礙受戒治人戒治成效或身心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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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