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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第2條
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條
投資說明書之編製內容,必須詳實明確,不得有虛偽、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投資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條例
第四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各款之人依法負責。 投資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方式刊印投資風險警語。 投資說明書封底應由受託機構及其董事長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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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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