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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 第1條

為釐定受政府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受託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協議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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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