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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 第3條

本準則所稱協議,係指受託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具有協議或其他相當效力之文書。 協議之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應併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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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